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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发布时间:2021-04-23 11:55:28 打印 字号: | |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全院干警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

2.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3.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等行为。

4.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如实记录。

5.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请吃、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立案、审判、执行、评估、拍卖、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6.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对法院工作人员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对存在任职回避情形的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法院工作人员不主动报告亲属从事律师职业情况,或者不按规定提出任职回避申请。

8.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亲属违规以律师身份代理其任职法院和其他法院诉讼执行案件。

9.落实“三个规定”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违反“三个规定”问题查处追责不力。




二、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4.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违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三、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审判执行失范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限定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2.对提交的起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未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3.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未依法接收诉状并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4.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期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6.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虚假终本报结,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违规采取执行措施。

7.违反规定泄露审判秘密或者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案件情况。

8.档案管理制度不落实,丢失卷宗、诉讼材料。

9.在“套路贷”等虚假诉讼案件中违纪违法。

五、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问题

1.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2.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3.充当司法掮客。法院人员离任后利用原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级法院之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其他顽瘴痼疾方面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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